新政:矿业权出让收益(价款)有哪些变化?——浅析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》2023年4月,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《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》,《办法》明确了在矿权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,在矿山开采时,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,即矿权出让收益=采矿权+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。其中,逐年征收部分=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x矿业权出让收益率。价款分为两部分进行征收,其中一部分还实行逐年征收,相比以往一次性按金额征收,大大地减轻了矿山企业初期财务压力。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征收,也能够很好地反映矿山企业实际经营状况,多卖多交,少卖少缴,不仅便于企业合理安排财务计划,还能将企业纳税进行有效整合,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准确性。但根据《办法》砂石土矿类矿山未纳入该政策范围。鉴于矿山企业除了每年编制矿山储量报告之外,还需对料石堆放区的储量进行精确测量,以便于准确计算实际销售的矿产品数量。此外,考虑到生态修复、超深越界测量等多方面的需求,应积极响应自然资源部2024年发布的《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“多测合一”改革的通知》(自然资办函〔2024〕1729号),推动“多测合一”工作的实施,以简化流程、降低成本,提高效率。
矿山之上